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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日期:2022-10-24 10:12 字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4]59号)和《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标准》(鄂司发[2016]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依托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普法宣教、人民调解等服务资源,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设内容

(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服务项目

1)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

2)指引申请人民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组织调解重大、跨区域的矛盾纠纷。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4)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5)安排公职律师到县信访局轮班接访、担任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

6)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7)组织开展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8)进一步做好“续辉工作室”,提升“续辉”品牌效应。

9)协调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主要功能区域

1)接待柜台区。主要负责问询接待、办事指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2)等候休息区。

3)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

4)办公、会议、资料档案区。主要供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使用。

5)设立公证服务区、人民调解区、法律援助区。

3、基本建设标准

1)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总面积不少于200m2。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面积不少于60 m2,接待柜台区与等候区相分离,半开放式办公结构(柜台高80cm,宽50-70cm,柜台前设置座椅)。

3)设置“续辉工作室”独立办公室一间。

4)设置独立、秘密的法律咨询室一间。

5)设置法治文化活动展示区和法治书屋一间。

6)改造司法行政办公大楼台阶,设立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4、基本配置设施

1)配置12348法律专线电话机、联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配置法治宣传媒体机及触摸查询一体机一台,制作法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投诉电话、救济渠道公示牌。设置意见箱一个。放置座椅、饮水机、报架等便民服务设施。

3)设置卫生设施、标识、电子监控等安全设备。

5、岗位设置

1)接待指引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指引申请人民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等。

2)法律咨询岗。安排驻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4)投诉受理岗。负责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设。

基本岗位可合理整合,根据实际可另设志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志愿者服务岗。

6、职能职责公示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能职责。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岗位职责。

3)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7、日常管理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县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任,另安排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服务事项由县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管理承办、监督指导。

(二)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

1、基本服务项目

1)引导、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提供法律咨询。

4)指引、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5)指引法律援助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网上预申请。

6)组织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工作。

2、场所设施配置

1)原则上依托司法所业务用房,调剂一间办公用房。

2)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联网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和宣传资料取阅架,座椅、饮水机等便民设备。

3)配备复印机、扫描仪、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设备。

3、职能职责公示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站职能。

2)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3)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流程。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4、岗位设置

1)服务站站长,由乡(镇)司法所长兼任。

2)服务站专干,由司法所明确1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指引、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引导、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网上预申请。

3)法律顾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没有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可组织政法干警、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轮值。主要职责:开展法治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根据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规律和特点,服务站应合理安排服务时段和工作力量,提供电话、网络预约服务,制定相应的服务、考核制度,服务站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应予以公示。

(三)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

1、服务事项

1)参与当地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调解。

2)面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为本辖区群众指引公共法律服务。

4)发挥“续辉工作室”触角作用。

2、场所设施配置

1)一个村(社区)设立一个服务室。

2)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配置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和宣传资料架等。

3、基本公示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室职能。

2)公共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3)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流程。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4、岗位设置

1)服务室负责人或专干,由各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未设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指引群众寻求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落实法律顾问,定期进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和解答咨询。

2)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按“一村(社区)一名法律顾问”派驻法律顾问。建立服务考核机制,村居、社区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到现场、即时电话预约咨询等便民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

根据村(社区)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服务室应合理安排定时定点现场服务和网络、电话服务,服务室负责人或专干、法律顾问名单及联系方式要对外公布并提供电话、网络预约服务。

三、推进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修伟任组长,副县长田红强、县委政法委一名分管副书记、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司法局各位副局长、各乡(镇)分管政法工作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一名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设立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乡(镇)法律服务站建设、村(社区)法律服务室建设三个工作专班,专班由县司法局组建。

(二)经费保障。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将全县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7年安排三级平台建设经费和服务经费,2018年起每年安排设施维护经费和服务经费。请县财政局安排有关部门到省内先进地区考察,制订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方案并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工作日程。2017年7月,提请县委政法委审定方案;8月,全面启动建设;10月,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运行。2018年推进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

通城县司法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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