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日期:2022-07-1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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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保留依据 | 办理方式 | 实施区域 |
1 |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3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章程核准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4 | 申请基金会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5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备案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6 | 社会组织证书补发服务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7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8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9 | 申请慈善信托备案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0 | 生育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1 | 健康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2 | 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3 | 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4 | 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5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6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7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8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19 | 工作经历证明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0 | 培训进修合格证明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1 | 资金来源证明 | 《湖北省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第三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2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3 | 遗失声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4 | 临床实习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务合同或拟聘用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6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附公证材料)、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27 | 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 | 现场提交 | 通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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