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05080 文       号 : 隽政办函〔2019〕29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6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要求,我县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13项县级证明事项。现将取消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城县县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019年6月10日
附件 | ||||||||
通城县县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 |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通城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7〕43号第7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 | 规范性文件 | 县城管执法部门 | 县城管执法部门 | 不再提交 | |
2 | 家庭成员无住房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8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无住房、车辆等情况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房管局) | 政府部门 | |
内部核查 | ||||||||
3 | 家庭成员无车辆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8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无住房、车辆等情况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交警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大队 | ||||||||
4 | 低收入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8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4)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民政局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5 | 婚姻状况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8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5)婚姻状况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民政局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6 | 烈属、退役军人、参战参核及残疾军人退役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8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6)优抚对象应同时提供所在地社区(村)或乡镇证明及烈属、退役军人、参战参核及残疾军人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7 | 缴纳社保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9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体工商业主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就业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4)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税收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人社局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8 | 缴纳公积金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9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体工商业主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就业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4)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税收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公积金中心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9 | 税收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9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体工商业主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就业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4)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税收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10 | 本地无住房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通城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办发〔2018〕27号)第29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体工商业主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就业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地无住房证明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政府部门 |
责任编辑:通城_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