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
机构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142号
机构电话:0715-4323004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负责人姓名:黎记明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11号)和《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隽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县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河湖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域内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公报。按规定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灌排工程(含水闸,泵站)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移民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监督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一)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法规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开展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
(十二)负责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编制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县水利和湖泊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文秘、档案、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文、保密、信访、新闻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水利统计综合年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后勤管理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青妇及老干、干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拟定全县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二)财务和审计股。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规范、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和河道堤防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资源地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的开发、治理与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与修复工作;指导河湖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河道堤防除险加固工作。
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指导全县湖泊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重要湖泊的开发、治理、保护与监督,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湖泊、水闸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全县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
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受理和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评审、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督股。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工作;拟定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实施水利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水利发展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全县水利建设年度计划及核查上报、水利事业费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流域综合规划,审查专项规划;组织、承办水利基本建设统计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农民工用工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河湖长制工作股。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负责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指导、协调下一级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制定县级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督查考核下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
(六)湖泊(水库)农电和移民股。负责指导湖泊(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指导编制湖泊(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湖泊(水库)、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湖泊(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并实施湖泊(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参与审查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七)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和饮水安全股。负责灌排(水闸,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灌渠渠系划界确权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
(八)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测、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1 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县水利和湖泊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