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费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7号);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5.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 6、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文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①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 0.15元。
②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③发电用水: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④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0.20元。
2、地下水
①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水0.20元。
②生活和自来用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③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①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②超计划或者定额在 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4、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5、《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5]5号);6、《湖北省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文号:鄂价环资[2017]93号、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 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 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