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城县城区河道生态治理ppp项目外环大桥拦河闸 枢纽电站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01106 文       号 : 隽水许【2022】1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关于通城县城区河道生态治理ppp项目外环大桥拦河闸 枢纽电站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计划表》《告知承诺书》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批准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隽水河下段处取水,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3°49′31.1"、北纬29°17′27.3",年取水量为43100万m3,主要用途为发电取水。
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本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取水有效期以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四、你公司取水应遵循不妨碍第三批利益承诺。(告知承诺书)
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
六、你单位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以注销处理。
七、你单位应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保证正常生态流量,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九、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城县水利和湖泊
2022年1月8日
责任编辑:通城_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