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定和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
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二、报告名称。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三、报告主体。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四、报告时间和对象。每年4月1日之前,省委和省政府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1日之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省、市、县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乡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每年1月底之前,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应当将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经省委依法治省办报中央依法治国办;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省委依法治省办。
五、报告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在年度报告制定前,起草单位应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全面系统收集相关事例和数据,在对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做到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公开尽公开,确保年度报告格式规范、层次清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分析科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应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矛盾纠纷化解、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政务公开等。年度报告要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下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
六、公开发布。每年4月1日之前,省、市、县、乡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专栏,集中发布政府及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便于公众获知法治政府建设相关信息,增强年度报告发布效果。
七、报告程序。年度报告须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不得未经审议直接公布或先公布后审议。
八、责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主体、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对外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内容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法治建设年度考核、法治政府建
设示范创建和法治督察的重要内容。市、县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指导下一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本级政府部门按时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公开的,应当通报批评。
九、第三方评估。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评估单位反馈,并视情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