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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卫生健康局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日期:2023-11-03 17:18 字号:

通城县卫生健康局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单位:通城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处罚事项首违免罚的情形首违免罚的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经营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经营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许可证擅自营业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7年第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注销。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而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未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 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3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4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5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6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行为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7年第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7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首次发现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8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首次发现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首次发现【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首次发现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首次发现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2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首次发现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7年第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3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7年第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1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行为的处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15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行为的处罚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6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行为的处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7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8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19对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行为的处罚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0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21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行为的处罚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22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2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2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处罚
25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6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7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8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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