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日期:2024-10-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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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以下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1 | 通城杨硕根中医诊所 | 隽卫计备【2018】5号 | 通城县隽水镇东阁六组东阁路三巷23号 | 杨硕根 | 杨硕根 | 医疗机构自主申请注销 |
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城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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