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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8-02 10:10 字号: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经资料完整性审核、专家论证、论证意见公示等程序,我们确定了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9项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其自身条件开展上述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项目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应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查。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四、试行项目在试行期届满6个月前,医疗机构应按程序提出项目转正申请,并将试行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试行期满后,无明文规定可以继续执行的,医疗机构应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11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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