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通城县关刀镇高冲村高冲街某号存在无证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情况,于2024年2月5日办结,现将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2023年11月15日,违法行为人何某在通城县沙堆镇烟花售卖店内花费3400元购买烟花爆竹共计95件,随后其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至通城县关刀镇高冲村高冲街某号的五金店一楼拐角处。2024年1月5日,何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被通城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综上,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何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通城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4年01月22日至2024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