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  源 :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单位 :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隽应急发〔2023〕26

关于印发《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单位:

现将《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31123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从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信用分级按照信用状况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实行“红、黑”名单管理,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主体安全风险分类评定的指标之一。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谁评定”的原则,由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监管任务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等级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自身安全生产信用行为,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向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鼓励新闻媒体、信用主体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动态评定的方式,根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评定或更新,其中符合评定为C、D等级的信用主体应及时更新。

(一)A级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B级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C级信用主体,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D级所列情形的信用主体

1.未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2.未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2个月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4.12个月内发生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5.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D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第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审后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实行“红名单”管理。对年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主体,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审后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相关和二级单位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信访查处中,对纳入A级信用主体且符合联合激励的企业和纳入D级的信用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的企业进行核实,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局,由市局按照程序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后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第十一条  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一经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则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管理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第十二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信用A级的企业,减少执法频次,实行“无事不扰”;对纳入安全生产信用B级的企业,实行常规监管执法,1个执法年度内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纳入安全生产信用C级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同时对存在的行政处罚行为,及时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平台公示;对纳入安全生产信用D级的企业,除联合惩戒名单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外,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落实以下措施:

1.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2.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4.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5.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因故消亡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负责监管的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通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

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

2.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移出审核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名单信息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

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守信行为简况

备注

1

2

3

4

5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签字):  

附件2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签字):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

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

简况

信息采集机关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移出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签字):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

信用代码

主要

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审核情况

确认

时间

整改情况

审核

意见

1

2

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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