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39352 文       号 : 隽应急发【2021】18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通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各乡镇安监办、烟花爆竹监管股、执法大队、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烟花爆竹零售店: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见行见效,进一步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办函[2021]26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子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函[2021]30号)、《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域损害群众身边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强力整治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域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肃法治氛围,优化营商环境。
二、组织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郭晓富同志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皮海波同志为副组长,烟花爆竹监管股和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整治时间
2021年8月中旬-11月。
四、整治举措及职责分工
(一)对经营企业违规使用非专用车辆配送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
整治模式:县局重点检查经营企业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是否存在对零售店违规使用非专用车辆配送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
整治对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实施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督促经营单位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整改清单,形成常态化管理。县局不定期抽查。
(二)违规收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代办费的问题。
整治模式:县应急管理局开展下沉查访,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违规收取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证代办费。
整治对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
实施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将检查情况形成整改清单,形成常态化管理。2021年9月-10月,县局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深入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查处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模式: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安监办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查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情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逐一整改。应急管理局开展明察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办理许可证。
整治对象:烟花爆竹零售店
实施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安监办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安监办开展自查自纠,将检查情况形成整改清单,形成常态化管理。2021年9月-10月,县局专项整治办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深入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四)达到处罚条件未进行处罚,达到停业整顿条件未停业整顿的问题。
整治模式:各乡镇安监办、县应急管理局监管股室和执法大队对辖区烟花爆竹开展监督执法过程中,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达到处罚条件未进行处罚,达到停业整顿条件未停业整顿的问题,如有可拨打局整治办电话0715-4689209。
整治对象:各乡镇安监办、县应急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和执法大队
实施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0日前,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将检查情况形成整改清单,形成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自查自纠。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的整治重点,立足地方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力推进自查自纠,抓好开门整治。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清单,落实整治责任,逐一整改落实。
(二)加强监督核查。要及时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县局专项烟花爆竹整治办将紧扣专项整治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采用专项检查、随机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下沉抽查检查,督导各地抓好整治工作落实。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