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12-13 08:58 字号:

县人社局:

现将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5号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社保问题建议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回复县政府督查室

一、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一)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职工医保费率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0%。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2%,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1%,企业单位为05%。

(三)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性质不同分类负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单位或者雇主负担;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退休人员缴费部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财政负担,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原渠道解决: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担,不得强制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不足年限职工医保费。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即原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医保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可调剂使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由个人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同核同征。

(五)职工医保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退休办理累计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一)门诊统筹待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职工门诊统筹年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转院转诊、异地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统一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职工经评审取得门诊慢特病资格的,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一般慢性病,具体病种类、管理办法和待遇标准由市直和各县(市、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逐步统一全市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待遇标准,各县(市、区)不得超出全市现行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新增病种;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75%,退休人员为80%。

(三)住院医疗待遇。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6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为1000元。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透析治疗年内起付标准1000元封顶;

2.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88%,转市外医疗机构为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按照上述档次分别提高3%。

三、有关意见

(一)现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县级医保部门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只能执行由市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的医保政策。

(二)目前,村干部都是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保部门只能根据缴费情况确定人员身份属于职工或居民。如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集中统一对村干部按职工医保进行核标,按职工医保缴纳医保费,则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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