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查发现,2024年3月28日,湖北百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药师中星天街分店的负责人、经营场所等重要信息发生了变更,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同时该店还私自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他人为非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费用结算,其行为违反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和《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十九)项之规定,我中心决定自2024年8月29日起解除与湖北百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药师中星天街分店的医保服务协议,不予支付违规费用67000.87元,并扣除当年度质量保证金。
特此公告。
通城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