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咸宁市2024第一检查组(咸安区)交叉检查组对通城安康医院开展交叉检查,发现该院眼科和彩超室存在开展业务不规范和严重骗保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和《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为保障我县医保基金安全,我中心决定从2024年11月8日零时起中止与通城安康医院眼科、彩超室的医保服务,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特此公告。
通城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