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经办流程和操作指南》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031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名       称: 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经办流程和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经办流程和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5 日
湖北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经办流程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为进一步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保障功能,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经办流程。
第二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以下简称“个账缴费”)是指湖北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即个人账户所有人)使用其个人账户,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即共济享受人)参加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含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父母、配偶、子女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共济享受人须先行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再由个人账户所有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已缴纳并到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第四条在申请个账缴费业务前,个人账户所有人应完成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绑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绑定流程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经办流程和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28号)执行。
第五条个人账户所有人申请个账缴费业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所选共济享受人所选缴费年度已缴纳到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金额,划扣的个人账户资金仅限于拨付给个人账户所有人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所属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账户所有人为同一个共济享受人最多只能支付一次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第六条个账缴费包括业务申请、受理审核、资金拨付以及办理查询等环节(附件1)。
1.业务申请。个人账户所有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湖北医疗保障”支付宝小程序、医保经办机构等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个账缴费申请(样表见附件2),选择缴费年度和共济享受人,填写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医保信息平台自动核验共济享受人信息并核算所缴纳的医保费用金额。
2.受理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受理通过,同时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预先划扣相应资金。
3.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预先划扣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所有人银行账户,并及时通过动账提醒功能将拨付状态告知个人账户所有人。若因银行账户信息填报错误等原因导致支付失败,个人账户预先划扣资金原渠道返还至个人账户所有人。个人账户所有人应重新提交个账缴费业务申请。
4.办理查询。个人账户所有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湖北医疗保障”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责任编辑:通城_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