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部门信息公开平台   >   县住建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关于印发《通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单体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8-22 09:54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通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单体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通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7月15日 

通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单体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 号)和《通城县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隽营商发〔202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通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单体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单体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完善能正常投入使用的,可以申请单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的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竣工一幢,验收一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城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联合验收事项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三、申请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单体竣工联合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单体竣工联合验收时,应通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下称“联合验收系统”)获取及核实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及审批服务文件。

(二)对申请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联合验收的建筑,其园林绿化竣工验收(包含绿地率)及其公共服务设施接入的材料在不影响本单体建筑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可上传情况说明或书面承诺,待项目整体实施完成进行联合验收时按照相关要求上传补齐完成。

(三)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四)符合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 

(五)符合住建部门关于办理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六)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符合人防部门关于办理人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七)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八)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号)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五、工作要求

第七条 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提前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项目(企业)达到验收工作标准,切实提高联合验收通过率。

第八条 对实行单体竣工联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完成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被纳入不良诚信记录。

六、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