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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及潜在质量缺陷保险的通知

日期:2023-08-28 17:20 字号:

各有关单位,各财产险公司驻通城县分支机构

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等要求,通过一年时间试点,现决定在我县全面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及潜在质量缺陷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项目

在全县新开工建设工程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纳入工

程总承包费用进行概预算。包括政府投资各类建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品住宅以及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二、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基本承保范围如下: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

地裂缝、破损、断裂;

4. 主体承重构件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或强度不足;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二)围护结构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幕墙工程,外墙面保温层脱落;

2.屋面、墙面、地下室、车库等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门窗和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三)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

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五)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三、投保险种

“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和“风险防控到位、

费率设置合理、理赔便捷及时”为基本原则,采取以下模式:

(一)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一般由施工单位投保,承保的期限与工程质量保修的

期限一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期间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履行保修和赔偿义务。采用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工程的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工程质量情况、投保人的信用以及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确定保险费率。

(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建设单位投保,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投保工程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的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前投保,保险期限可由投保承保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其中承保范围中第(一)项一般为十年,第(二)至(五)项一般为五年。保险期限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后开始起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费率优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中列支。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机构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 (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被保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风险管控。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可以涵盖工程的实施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等。各相关单位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保险机构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保险机构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机构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专项质量保险

可以结合实际,以存在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物业维修保

险、电梯质量险、幕墙质量险、屋面防水质量险等专项保险,利用社会力量,解决当前住宅工程质量问题。

以上保险险种可以单独试点,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

品组合,以组合险种形式推广。

四、理赔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业主在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机

构或者保险机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指导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潜在质量缺陷保险和其他专项质量保险采取市场化原则推行,将工程质量保险开展纳入年度工程质量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对住建及相关部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保险机构、风控管理机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在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质工程评选。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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