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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建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

日期:2023-11-06 16:22 字号: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认真贯彻落实省减负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住建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

1.排查2023年2月底以前竣工的、目前在建的项目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他私设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收取及返还情况。

2.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重点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及返还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

二、规范管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于发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存在私设保证金事项,收取单位或相关方应立即退还。

2.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形式的;工程项目竣工前建筑业企业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监督,督促各方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等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方式、收取比例和返还要求,做好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2.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私设保证金、超标准预留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问题立即整改,该清退的及时清退;对于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存在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3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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