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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集中安置点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44748 文       号 : 隽政发〔2022〕1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集中安置点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重点管控区房屋征收危房处置、宅基地回购后的无房户安置工作,根据《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隽政发〔2021〕12号)《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隽政发〔2021〕13号)《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隽政发〔20226号)《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隽政发〔202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安置办法

第二条    集中安置点安置对象为县城重点管控区内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无房户,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因征收唯一住房未安置或安置宅基地已回购且在城市开发边界内没有住房的。

2.唯一住房D级危房需拆除

3.现唯一住房因公益事业或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的。

第三条    被征收对象可选择货币化补偿或实物住房安置。实物住房安置包括套间安置房、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中安置点低层联排住宅或宅基地。被征收或拆除的原住房为套间房的只能选择套间安置房。

第四条    所有安置方式均以评估金额进行结算。

条    集中安置点的安置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地点原则上按所在区域划分,安置顺序按安置对象先签约先选择的原则实施。安置数量严格按照“一户一基”或“一户一宅”的规定执行。安置的宅基地不得转让。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的宅基地安置对象可选择自主建设或委托城发集团代建。选择自主建设的安置对象需先签订《自主建设承诺书》,按规划图纸建设,严格执行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风格规定,并在签订安置合同后2年内建成,否则县政府依法收回宅基地。集中安置点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全程监管,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七条    安置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条    安置办法2022年1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有关规定与安置办法相抵触的,安置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通城_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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