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免收 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的通知

日期:2023-11-02 16:01 字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营商办:

为贯彻落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咸宁市范围内所有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非住宅类)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企业免收企业间不动产转移(非住宅类)登记费。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以及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公开此项免收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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