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注的行政处罚 | 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者故意破坏的,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3页 | 说服教育 |
2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4项 | 说服教育 |
3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1项 | 说服教育 |
4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下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5项 | 说服教育 |
5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形成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8项 | 说服教育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形成违法事实,能停止非法转让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9项 | 说服教育 |
7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0项 | 说服教育 |
8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1项 | 说服教育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能自觉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5项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3项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3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形成违法事实,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0项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5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6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且累计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