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葛启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控制土地荒芜”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涉及我单位职能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对耕种条件困难的土地,视其适宜种养情况,科学规范种植其他适宜作物或养殖其他农产品”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可能无法实施。
意见第二条第四项提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意见第二条第八项提出: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
目前,我县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此次专项清理范围为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发布之后(2014年4月11日)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包括九类情形: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五类“非农化”问题;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非耕地等四类“非粮化”问题。对于调查摸底后的存量问题(2014年4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分类建立台账,分类落实措施、分类稳妥整改。对于增量问题(2020年9月10日之后),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二、关于您提出的“控制土地荒芜列入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地区的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通城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各村(社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耕地保护的属地责任(加强耕地动态监督,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耕地保护监督网络,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出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等)。
我局正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下一步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积极动员农户复耕复种,或者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尽量减少耕地撂荒情况。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