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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隽自然资规执告〔2022〕38号)

日期:2023-10-12 14:37 字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隽自然资规执告202238

违法单位:通城县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黎柏棋,男,汉族,现年48岁,住通城县五里镇程丰街140-1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40417201x,联系电话:13669082718

授权委托人:谢建新,男,汉族,现年52岁,住通城县隽水大道3巷6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08266495,联系电话:13807244632。

查,通城县精神病医院(通城县精神病防治所)项目位于通城县隽水镇银城西路特269号。该项目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5亩(999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2015年12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4495平方米。2015年12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5869.46平方米,合同价格554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12月份竣工。现已建成一栋2层门诊楼,一栋2层食堂,一栋3层住院楼。经实地测量,该项目实际建成用地面积9459平方米,其中办公区用地面积6470平方米,办公区建筑占地面积2031.6平方米,其中:门诊部559.6平方米(规划为600平方米),住院部1016平方米(规划720平方米),食堂456平方米(规划245平方米),绿化面积282.3平方米。办公区总建筑面积5079.2平方米,其中:门诊部1119.2平方米,住院部3048平方米。食堂912平方米。2018年10月11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用地面积64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79平方米)。

201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咸宁市通城县[2012]隽土资字第18号,批准用地面积9975平方米。该项目超出用地范围707.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将非法占用70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隽水镇石泉村。

2、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3539元(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局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余灿明    

  话:0715-4318985

  址:通城县隽水镇秀水大道特98号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230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隽自然资规执听告202238

违法单位:通城县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黎柏棋,男,汉族,现年48岁,住通城县五里镇程丰街140-1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40417201x,联系电话:13669082718

授权委托人:谢建新,男,汉族,现年52岁,住通城县隽水大道3巷6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08266495,联系电话:13807244632。

查,通城县精神病医院(通城县精神病防治所)项目位于通城县隽水镇银城西路特269号。该项目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5亩(999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2015年12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4495平方米。2015年12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5869.46平方米,合同价格554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12月份竣工。现已建成一栋2层门诊楼,一栋2层食堂,一栋3层住院楼。经实地测量,该项目实际建成用地面积9459平方米,其中办公区用地面积6470平方米,办公区建筑占地面积2031.6平方米,其中:门诊部559.6平方米(规划为600平方米),住院部1016平方米(规划720平方米),食堂456平方米(规划245平方米),绿化面积282.3平方米。办公区总建筑面积5079.2平方米,其中:门诊部1119.2平方米,住院部3048平方米。食堂912平方米。2018年10月11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用地面积64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79平方米)。

201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咸宁市通城县[2012]隽土资字第18号,批准用地面积9975平方米。该项目超出用地范围707.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将非法占用70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隽水镇石泉村。

2、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3539元(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余灿明   

  话:0715-4318985

  址:通城县隽水镇秀水大道特98号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2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隽自然资规执罚〔2022〕38号

违法单位:通城县精神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黎柏棋,男,汉族,现年48岁,住通城县五里镇程丰街140-1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40417201x,联系电话:13669082718

授权委托人:谢建新,男,汉族,现年52岁,住通城县隽水大道3巷6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08266495,联系电话:13807244632。

我局于2022121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通城县精神病医院(通城县精神病防治所)项目位于通城县隽水镇银城西路特269号。该项目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12月份竣工。现已建成一栋2层门诊楼,一栋2层食堂,一栋3层住院楼。经实地测量,该项目实际建成用地面积9459平方米,其中办公区用地面积6470平方米,办公区建筑占地面积2031.6平方米,其中:门诊部559.6平方米(规划为600平方米),住院部1016平方米(规划720平方米),食堂456平方米(规划245平方米),绿化面积282.3平方米。办公区总建筑面积5079.2平方米,其中:门诊部1119.2平方米,住院部3048平方米。食堂912平方米,该项目超出用地范围707.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黎柏棋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人谢建新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人谢建新询问笔录

5、授权委托书

6、通城县精神病医院现状实测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现场照片

10、建设用地批准书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2、规划核实违法案件移交单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隽自然资规执告〔2022〕3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隽自然资规执听告〔2022〕3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将非法占用70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隽水镇石泉村。

2、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3539元(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北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银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15153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樊仁胜

  话:0715--4318985

  址:隽水镇秀水大道特98号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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