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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隽自然资规执告〔2022〕41号)

日期:2023-10-12 14:54 字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隽自然资规执告202241

违法单位: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燕,女,汉族,住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57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04075626,联系电话:13707244498。

授权委托人:张文斌,男,汉族,住隽水镇雁塔社区,身份证号码:422324197508074510,联系电话:13677157859。

经调查,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转运站项目位于通城县经济开发区(大坪乡坪山村五组),2016年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开发区及大坪乡人民政府征得集体土地14.1亩,由湖北省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征地补偿费1075940.25元。2021年7月14日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依据隽发改审批[2021]229号,拟用地面积9411平方米。2022年4月26日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编号鄂林审准[2022]790号,面积12.8亩。

该项目于2021年5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11月份竣工,现建有垃圾转运站1层,业务用房4层,修理车间1层,餐厨垃圾处理站1层。经实地测量,该项目总用地面积9282.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通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建筑占地面积1456.6平方米(含铁棚占地面积46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60.8平方米,铁棚面积463.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将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坪乡坪山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85650元(壹拾捌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局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余灿明    

  话:0715-4318985

  址:通城县隽水镇秀水大道特98号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230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隽自然资规执听告202241

违法单位: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燕,女,汉族,住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57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04075626,联系电话:13707244498。

授权委托人:张文斌,男,汉族,住隽水镇雁塔社区,身份证号码:422324197508074510,联系电话:13677157859。

经调查,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转运站项目位于通城县经济开发区(大坪乡坪山村五组),2016年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开发区及大坪乡人民政府征得集体土地14.1亩,由湖北省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征地补偿费1075940.25元。2021年7月14日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依据隽发改审批[2021]229号,拟用地面积9411平方米。2022年4月26日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编号鄂林审准[2022]790号,面积12.8亩。

该项目于2021年5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11月份竣工,现建有垃圾转运站1层,业务用房4层,修理车间1层,餐厨垃圾处理站1层。经实地测量,该项目总用地面积9282.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通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建筑占地面积1456.6平方米(含铁棚占地面积46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60.8平方米,铁棚面积463.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嫌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将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坪乡坪山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85650元(壹拾捌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余灿明   

  话:0715-4318985

  址:通城县隽水镇秀水大道特98号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230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隽自然资规执202241

违法单位: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燕,女,汉族,住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57号,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04075626,联系电话:13707244498。

授权委托人:张文斌,男,汉族,住通城县隽水镇雁塔社区,身份证号码:422324197508074510,联系电话:13677157859。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你单位垃圾转运站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垃圾转运站项目位于通城县经济开发区(大坪乡坪山村五组)。该项目2021年5月份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11月份竣工。现建有垃圾转运站1层,业务用房4层,修理车间1层,餐厨垃圾处理站1层。经实地测量,该项目总用地面积9282.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通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建筑占地面积1456.6平方米(含铁棚占地面积46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60.8平方米,铁棚面积463.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线索报告

2、通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张燕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人张文斌身份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5、征地协议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7、征地补偿费票据

8、项目用地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

9、县发改局立项文件

10、现场照片

11、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出具的证明

12、建设项目评审情况明细表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隽自然资规执告〔2022〕4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隽自然资规执听告〔2022〕4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鄂土资规〔2010〕1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将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坪乡坪山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928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85650元(壹拾捌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北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银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15153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灿明

  话:0715-4318985

  址:通城县隽水镇秀水大道特98号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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