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的批复
隽自然资规临用〔2024〕003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使用通城县沙堆镇港背村土地,用地总面积为3.278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拌合站。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期限至2028年1月31日止。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