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2698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一)拟定方案。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规模、拟经营年限、用地规模等内容。
(二)公告。经营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用地协议应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四)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设施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供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占地2亩及以上的提供勘测定界图,占地2亩以下的提供宗地图)以及公告证明等材料。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经营者发生变化或者备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公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责任编辑:通城_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