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名 称: 关于《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系统化解2015年以来,广大群众就个人建房问题的信访诉求,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秩序与管理,杜绝个人建房乱建、违建行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局起草了《通城县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事(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适用范围以及时间。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我县2015年4月8日公布的《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私房建设的通知》,东至菖蒲港经油坊、学府东路至353国道;南至锡山风景区;西至隽西大道经雷打石至黎家冲;北至铁柱河。本次的范围区分了城与郊,主要考虑城郊结合处群众以农村户口为主。
2、明确了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类型。
第三条明确可收回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类型;拆迁安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3、明确了对非法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要依法查处。
第四、五、六条明确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依法进行处置,严禁个人自建房屋。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使用权证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
4、明确了对具有合法来源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认定及收回方式。
第七、八条明确了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可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委托县城发集团以货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手续来源合法性,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
5、明确了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回后的用途。
第九条明确了收回后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根据城市规划,由县城发集团立项进行项目建设。
6、明确了对于完全合法合规无房户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及补偿。
第十条明确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签订土地收回协议的同时,向城发集团申请成本价购买高层安置用房,成本价购买高层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销售价计算。
(一)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是城区内无房户的;
(二)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已经具有依法批准齐全的建设房屋相关各项手续的;
(三)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
7、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权威性及时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之前我县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