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来  源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读单位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3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该文件的收购对象只针对城市规划区项目建设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用地,收购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妥善解决城市规划区内非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且文件有效期为2年,今年8月13日到期。为了保持该项工作的延续性,妥善处理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有效化解信访矛盾,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7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为配合该《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标准,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形成更加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适应的范围和处置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应的范围是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

处置对象是个人建房历史遗留的拆迁安置用地、依法审批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以及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的会议纪要明确安置的宅基地。

第二条  明确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城发集团等单位的职责。

第三条  宅基地的征收(回收)按地段土地等级划分

本细则所涉及征收(回收)宅基地的地段等级以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划定的土地等级为准。

第四条  根据不同地段等级、不同权属来源和不同使用权性质以及个人住宅用地情况,按建筑占地制订不同的补偿标准。     

1.拆迁安置的唯一农村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600元/㎡,二、三级地段2300元/㎡,四、五级地段2000元/㎡予以补偿。

2.拆迁安置的非唯一农村宅基地和当地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300元/㎡,二、三级地段2000元/㎡,四、五级地段1700元/㎡予以补偿。

3.当地村民按程序审批的非“一户一基”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000元/㎡,二、三级地段1700元/㎡,四、五级地段1400元/㎡予以补偿。

4. 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协议和出台的会议纪要为非拆迁户安排的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按一级地段1800元/㎡,二、三级地段1500元/㎡,四、五级地段1200元/㎡予以补偿。

5.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在上述第一款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在上述第一款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30%。

第五条和第六条  明确了住宅用地开工建设的工程造价和证载用地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

住宅用地已开工建设,工程部分按照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提供的造价核算报告予以补偿。个人住宅证载用地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600元/㎡、划拨国有土地660元/㎡、出让国有土地78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  明确了不予补偿的5种情形

1.非本村本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购买的宅基地;

2.村民已另选址新建房屋后,原有房屋已倒塌或拆除后的空闲宅基地;

3.假借村民名义审批的宅基地;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尚未拆除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

5.其他违法违规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

第八条  明确住宅用地征收(回收)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唯一住宅用地和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被征收(收回)后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收购价20%的补贴。因项目建设需要,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宅用地征收(收回)协议的,给予收购价10%的补贴;

第九条  明确同一项目实行同一标准

同一项目范围内个人住宅用地的收回,已按原标准实施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主要对住宅用地收购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单位进行明确。

第十一、十二条  主要在细则解释、执行日期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关文件: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