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不动产登记 容缺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35152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批(2019)54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 容缺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0日
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 率,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更 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于措施》 (鄂发
〔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 构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容缺办理),即
办件不适用于容缺办理。
第三条 容缺办理遵循规范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办理,是指申请人在不动产 登记机构线下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具备申请该项工 作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 疵,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 证相关非主审要件,收件窗口先予收件或审批部门先子受理
的登记服务活动。容缺办理形式包括容缺收件和容缺受理。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组织县本级大厅收件窗 口开展容缺办理的收件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本部门登记服务容缺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事项适用情况和业务实际情
况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容缺办理服务,确定容缺办理的形式。
第二章容缺收件
第七条 收件窗口在处理登记服务容缺办理业务前应 当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通城县实行“黑名单” 的申请人,可提供容缺办理服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件 窗口和审批部门不予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规定不适用容缺 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人提出请求、作出解释说 明,审批部门研究同意的,可以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并将申
请人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归档。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受托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业务的,受托人还应当提
交委托书。
第九条 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单位销毁;
(七)违法承诺的责任。
第三章容缺办理条件
第十条 容缺收件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不动
产登记业务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收件窗口
先收件登记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事项因情况特殊不使用容缺收件
的,业务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办理窗口业务过程中,申请人选择容缺收 件服务的,需在填报事项申报表基础上一并提交承诺书。对 符合容缺收件条件且承诺书合规的,收件窗口予以容缺收 件,在统一 申办受理平台登记,对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
第十三条在统一 申办受理平台登记的容缺收件业务,
收件时间为系统登记时间。登记完成后,该笔业务自动挂
起,纸质资料可以在收件窗口暂存不进入流转,以统一 申办 受理平台电子记录为准。审批部门需要流转纸质材料的,应 当适时与收件窗口协商流转并且做好登记工作。容缺收件完 成后,收件窗口出具书面收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记为
容缺业务。
第十四条容缺收件业务最长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为申请
人的承诺时问,最长承诺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到收件窗口补齐补 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经收件窗口认可的 其他方式补齐补正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材料送至窗口的时
间为准。经收件窗口审核符合补齐补正要求的,由收件窗口
在统一 申办受理平台激活业务,进入下一步办理程序,系统
自动将该笔业务标记为容缺收件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或在
承诺时问内提交材料但仍不符合补齐补正收件要求的,承诺 时间到期后该笔业务自动办结,系统以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可以在业务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取回巳提交
的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单位负责销毁材料。
第四章容缺受理
第十七条容缺受理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非即 办登记业务时,主要材料齐全但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 瑕疵,登记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核,待材料补齐补正后
正式作出审批决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主要材料具备,非主审要件暂缺或暂存瑕
疵的登记业务,原则上可以开展容缺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主要材料是指审批业务开展必须依凭证的, 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审批结果内容边界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际内容文档、前置行政 批复,或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次要材料是主要 材料以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 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审批部门需要的其 他辅助材料等。主要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提交 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该项材料可以视为次要材料。对备 案类前置批复材料和实际工作中审批通过率高的审批类前置 批复材料,在申请人能提供受理回执或收件回执的情况下, 可以视为次要材料。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已实现共享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
电子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免于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的,收件窗口进行初步 审查和收件。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收件后按正常业务流 转,系统自动标记为容缺受理业务。容缺受理业务在系统登 记后开始计算时间,累计到审批时限。容缺受理完成后,收
件窗口出具书面收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
记为容缺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承诺时间
应当最长承诺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收到容缺受理业务后,应当核 实该业务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 在系统确认容缺受理,按规定先开展审核工作,但在收到系 统推送的补齐补正材料后方可正式作出审批决定。纸质材料
按照业务规则流转。
第二十三条 容缺受理的材料补齐补正形式, 以及材
料保管和销毁,参照容缺收件相关业务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容缺受理业务,申请人在承诺时问内 未补齐补正材料的,系统自动退件办结,以短信等方式通知
申请人。该退件办结不影响办件时效考核。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
责任编辑:通城_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