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062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并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于实地查看。
二、申请、受理与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根据适用范围提交《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于实地查看,依法作出登记决定;并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将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事项后3个月内,应抽取不少于5%比例的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核实企业的承诺事项是否与不动产实际情况相一致。在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企业作出虚假承诺的,由企业承担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
(二)惩戒措施。对申请人违法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
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与以下惩戒措施:
1.企业违法告知承诺制,发生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企业不得再次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认定违反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不履行承诺信息向社会公开。
3.企业违法承诺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容错机制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有关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办理,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通城县不动产
登记中心反映。
附件:通城县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2日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docx
责任编辑:通城_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