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砂石资源管理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06538 文       号 : 隽政发〔2025〕2号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砂石资源管理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砂石资源管理利用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通城县砂石资源管理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县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砂石资源管理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所有河(沙)砂(库砂)、山砂、碎石、砌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渣石料以及矿山开采形成的边角料(尾矿石)制成的机制砂石等。砂石资源管理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机制加工、筛洗、销售和运输砂石资源等行为。
砂石作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砂石资源生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砂石资源存量、资源分布等特点,对砂石开采、加工、筛选等场点进行规划选址、科学布局,选址应符合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实行特许经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对以下情形的砂石资源进行公开拍卖:
(一)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含水电站库区清淤疏浚砂石);
(二)非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以及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以及废弃矿山治理类、地质灾害治理类、土地整治类、通过审批备案的社会投资类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四)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处置的砂石资源;
(五)其他需处置的砂石资源。
第五条 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实行依法许可制度。凡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取得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县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矿(砂)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二)在耕地、林地或其他土地上开采、加工、经营砂石料;
(三)假借旅游开发、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危险源治理、山林灌溉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出售砂石料;
(四)村集体和农户私自转让耕地、林地、山场用地或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转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
(五)未取得砂石矿产资源运输许可运输砂石资源的;
(六)其他无证从事砂石开采、加工、销售等行为。
第六条 砂石资源管理利用遵循“县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和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共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统筹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除河道采洗砂外的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采、洗砂行为所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垦复耕。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在河道范围内违法采砂的行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河道范围内违法采洗砂行为。县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采洗砂行为所占用的林地进行复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砂石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巡查监管,受理举报线索,在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活动。
第七条 对未经许可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砂石资源的行为,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拆毁违法设施、没收违法设备和非法开采的砂石及违法所得,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砂石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一)开采的砂石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或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未落实以下工作职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各行政村(社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砂石资源管理利用的宣传和巡查监管,巡查或接到举报发现非法盗采行为时,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乡镇综合执法中心。
(二)乡镇综合执法中心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的巡查监管、受理举报线索、立案查处等工作。在接到村级、个人举报或上级交办线索后须第一时间登记并开展现场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处置到位;案情重大、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
第九条 对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买卖砂石资源,为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在案件办理中行政处罚不到位、应移交公安机关未移交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