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港镇城乡居民
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
《北港镇城乡居民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港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北港镇城乡居民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行为,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确保全镇“两费”征缴工作平稳推进,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村)民,均可在我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资助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更高缴费档次,按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1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140元)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三、征收方式
(一)信息采集。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参保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以居民第二代身份证为准),负责参保登记并生成电子表格,将相关信息传递至人社中心、医保中心;人社中心和医保中心负责“两费”信息的比对和录入核定工作;税务分局负责 “两费”的征收、结算、对账。
(二)征缴方式:持续推行多元化的缴费方式,以线上缴费方式为主,继续委托村(社区)及教育部门代收代缴,实现线上线下缴费一体化,最大限度方便缴费人。
线上缴费方式:各类手机APP软件:包括 “湖北税务”(目前已支持银联、微信、支付宝付款)、“鄂汇办”、农商行手机银行等;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村组/社区集体集中申报或单独申报、个人电子税务局自缴或代缴)等;
线下缴费方式:县便民办税服务大厅窗口(支持pos刷卡、现金、微信二维码支付)、湖北农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现金、转账、协议扣缴)、村组/社区代收代缴等。
特殊困难人员的缴费,由县扶贫办、县民政、县卫健、县残联等相关部门核准参保人员和资助标准分别报给县人社部门、县医保部门核定录入系统,并由县人社部门、县医保部门和县税务部门出具缴费资金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四、缴费时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参保缴费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缴纳。其中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参保缴费制,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医保待遇。
五、目标任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村(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力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广大城乡居民应保尽保,人人平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政策,以全镇人口数扣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收缴学生医疗保险及免征人员为基数,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六、以上确定的征收对象、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代征单位一律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县出台相关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征收工作,周密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村(社区)主职干部亲自抓,并明确一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及时加快征收进度,及时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进行缴费,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二)坚持协同配合。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确保我镇“两费”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人社中心、医保中心、税务分局要组织工作专班,责任到岗到人。征收期间,镇、村(社区)干部要进村入户,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要掌握具体的参保缴费流程和缴费方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保、续保。
(四)严禁截留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镇财政所等业务部门做好资金的拨付对接。同时,将征缴的资金上缴国库,严防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