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33402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公共资源配置
发文机构: 通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秩序与管理,系统化解群众信访诉求,改善人居环境,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我县2015年4月7日公布的《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私房建设的通告》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用地,适用本办法。停止私房建设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下简称“停建范围”):东至菖蒲港经油坊、学府东路至353国道;南至锡山风景区;西至隽西大道经雷打石至黎家冲;北至铁柱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是指2015年4月7日公布的停建范围内,至今未建及已建未完工的拆迁安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
第四条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依法进行处置,严禁个人自建房屋。
第五条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违建建筑,依法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六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撤销其土地使用权证,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
第七条具有合法来源或拆迁安置手续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土地权利人可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委托县城发集团收回土地。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手续来源合法性,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条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对遗留土地进行现状地价评估后,由县城发集团以货币补偿方式对停建范围内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进行收回。
第九条收回后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由县城发集团根据城市规划立项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条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权利人在签订土地收回协议的同时,向县城发集团申请成本价购买高层安置用房,成本价购买高层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销售价计算:
(一)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是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无房户的;
(二)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已经具有依法批准齐全的建设房屋相关各项手续的;
(三)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之前我县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