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完成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 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05040 文       号 : 关办发[2020]3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关刀镇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切实完成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2021年 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一、征收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征收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更高缴费档次,按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0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低保人员、孤儿、五保对象按100元标准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140元)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三、缴费时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其中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逾期由个人自行到县农商银行、县邮储银行或县税务局税务大厅缴费。
关刀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通城_关刀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