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00916 文       号 :

信息分类: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发文机构: 通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建设“平安通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通城县隽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

(一)隽水镇全域,五里镇五里社区、锡山村、五里村,大坪乡下畈村、青山村,石南镇樊店村、牌合村;

(二)上述禁鞭行政辖区外的其他七类区域、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1)党政机关所在地;(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重点消防单位和区域;(3)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5)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学、科研等场所;(6)山林、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运动中心等场所;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鞭区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和鸣放电子礼炮;

三、禁鞭区内禁止布设无合法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四、禁鞭区内均实行以乡镇、村、社区为主体责任的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禁鞭工作,对宣传、劝阻、处置不力的,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关职能单位为主体责任的原则进行曝光、通报,并予以追责问责;

五、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和使用电子鞭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全县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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