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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日期:2023-12-06 10:53 字号:


2022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

1.做好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文件的决策、解读、执行落实情况公开,增强政策文件制定实施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2.做好受疫情影响重的餐饮、住宿、零售、文化、旅游、客运等行业帮扶政策公开专题,及时公开政策文件与解读,促进行业发展和消费恢复。

3.用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机制,畅通政务服务热线等市场主体反映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问题的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堵点”问题,推动优化投资和建设环境。

4.持续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认真落实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数据,全面公开“双随机”抽查计划、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信息。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减税降费惠企政策公开。

5.系统集成、智能推送已出台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帮助基层执行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第一时间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政策辅导。

6.梳理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惠企政策,编制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理指南,实行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对符合条件的涉企资金政策100%“免申即享”,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加快兑现。主动公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加强涉及扩大有效投资的信息公开。

7.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聚焦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点领域,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密切关注重大建设项目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

8.围绕产业、交通、城建、环保、文旅等领域重大项目,加强项目审批、土地、环境等保障服务,做好“点对点”政策指导服务。及时公开重大项目建设审批、核准、备案、建设进展、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以公开助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四)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

9.重点围绕疫情防控通知公告、疫情形势、流调发布、疫情防控进展等信息,及时充分回应社会关切。

10.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要与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下达的工作指令保持一致,增强多方协同合力。

(五)强化稳就业保就业信息公开。

11.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行动、就业支持政策发布,拓展公开渠道,帮助他们更好就业创业。动态公开技能培训政策及经办流程,让更多群众知悉并获得就业培训机会。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公开。

12.做好稳就业保就业政策公开专栏,加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解读和政策培训工作力度,做好基层执行机关政策培训,助力稳就业保就业。

(六)持续做好重要民生保障信息公开。

13.及时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政策信息。重点公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信息,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工作情况信息。

14.及时公开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信息。围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深入公开“一卡通”应用功能、跨地区跨部门使用办法等信息。积极公开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受灾等救助政策信息。

15.深入公开环境保护、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公共文化体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领域信息,更好服务民生。

16.及时公开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信息、资金分配结果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17.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2022年底前,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应的贯彻落实办法。

18.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网站专栏,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投诉渠道。

三、着力强基础推进政务公开

(八)重点做好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

19.建立健全规章动态更新工作机制,高质量发布现行有效规章正式版本。稳步推进规章历史文本收录工作,配合做好国家规章库建设更新工作。

20.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策栏目建立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及时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高质量发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2022年11月底前,省级政府及部门率先完成,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探索建立本级、本系统统一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立管理、维护、更新工作机制。

21.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使用现行有效政府规章库、行政规范性文件库,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各项制度规定。

(九)规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2.在公开工作中增强规范意识,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23.建立健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政策解读、政策咨询工作制度,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范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24.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25.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规范答复格式,准确适用答复条款,规范执行政府信息处理费收取办法。

26.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十)加强公开平台建设。

27.2022年底前,市级政府部门网站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推进省级政务类移动客户端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

28.深入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加强地方和部门协同,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确保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

29.规范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持续做好政府公报工作。

四、着力补短板提升公开质量

(十一)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30.对照国家有关部委新出台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不断完善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抓好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贯彻落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相关栏目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检查。

31.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办事指引服务。

32.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政府信息网上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政策咨询等服务。

(十二)注重补齐工作短板。

33.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及时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公开重大决策草案时,同步公开草案说明或解读,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少于30天的,应说明理由,及时公开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34.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工作,按规定及时发布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度报告。

35.继续做好规划计划信息公开,除涉密不予公开外,及时公开“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信息,历史规划信息。

36.动态调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和公开方式。

五、着力抓落实强化指导监督

(十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37.文件起草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解读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重点做好各级政府政策文件解读。解读要充分评估政策本身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时机和形势可能产生的附加作用,紧扣背景依据、政策措施、关键词等开展解读,避免误解误读。大力开展问答式解读,不断拓展图文、视频解读方式。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统一的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汇总问答解读、政务服务热线、省长信箱等问答数据,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丰富完善。

38.不断提升政策咨询服务水平,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政策咨询服务,更好解答生育、教育、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纳税、疫情防控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

39.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十四)有效改进工作作风。

40.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积极主动帮助下级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41.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市、州级以下政府不再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下级单位不得与上级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政务公开咨询、培训、外包等业务合作。

(十五)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42.各单位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梳理形成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推动落实。

43.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未完成的要及时整改。

44.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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