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00954 文       号 :

信息分类: 规划信息

发文机构: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通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通城县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规划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特编制《通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依法制定的指导通城县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律性文件。本文本下划线部分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三条在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凡因城镇建设需要编制的各种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

《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研究(2010-2030)》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2010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鄂政发【2012】91号

《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通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12-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第六条 规划层次

1、 县域

整个县域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1140km2

2、 规划区

规划确定的本次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沙堆镇镇界及崇阳县界,南至锡山风景区,北至杭瑞高速公路,西至通界高速公路及五里镇界。

本次规划区总面积为125km2

3、 中心城区

北至铁柱港,东邻菖蒲港,西以106国道为界,南抵锡山山脚,总面积35.6平方公里。

第一章 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七条 总体发展目标

1、 总体目标

大力实施区域一体化战略、集聚化发展战略和经济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现代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增强通城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区域竞争力,提升城市地位。

2、 经济发展目标

近期将保持18%的GDP年均增长率,远期逐步放缓,GDP年均增长率为10%。规划通城县近期(2015年)GDP120亿元,远期(2030年)达到500亿元。

3、 社会发展目标

指标项

2015年

2030年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80

85

九年义务教育毛完成率(%)

90

97

每万人拥有医生数(人)

17

30

每万人拥有病床数(张)

17

2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90

10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75

10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100

100

城市污水处理率(%)

85

95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5

100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80

95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0

9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85

95

工业废气达标排放率(%) 

95

100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

90

100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标准的天数

>290

>310

第二章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 县域城镇空间布局

规划以县域中心城市为极核,以重点镇为支点,以“两轴”为纽带,形成“一心两轴”层次清晰的城镇空间结构。通过以点促轴,以轴带区,支撑与带动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心”指县域中心城市,即通城中心城区。

“两轴”指两条城镇经济发展轴,分别是依托通界高速和106国道的南北向城镇复合发展轴、依托320省道的东西向城镇经济发展轴。

第九条 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规划结合各城镇的综合发展条件和发展势态分析,将县域城镇划分为四级,一级为中心城市,二级副中心城市,三级为县域重点镇,四级为一般乡镇。具体见下表:

规划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等级

城镇名称

城镇人口 (万人)

总人口(万人)

一级

中心城市(1个)

县城

(隽水镇)

26

26

二级

副中心(1个)

石南镇

3

3

三级

重点镇(4个)

麦市镇

1.5-2

7

北港镇

沙堆镇

马港镇

四级

一般乡镇(5个)

五里镇

0.5-1.5

3

塘湖镇

大坪乡

四庄乡

关刀镇

第一条 县域空间管制

1、 适宜建设区

主要指通城城区及北部发展基础厚实、区位条件优越、资源环境支撑能力较强的地区,是区域未来工业化、城市化的最适宜扩展区和人口集聚区。

未来主要以加快发展、壮大规模为主,合理布局产业,促进产业集聚。优先布局教育、文体、旅游设施,鼓励加工业等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布局,限制污染项目布局;协调城区与城镇的边缘空间,保护与控制必要的绿色开敞空间。

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城镇规划,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要本着“集约、节约”土地的原则高效利用区内的土地,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

2、 限制建设区

指发展基础中等,区位条件一般,资源环境支撑能力不足,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条件一般的地区,主要包括镇、村、农田、水网等用地的地区,区内聚集点密度小,开发密度低且工业规模小,是农业发展基地,地貌以自然环境、绿色植被和自然村落为主。

镇、村发展区域,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居民点的缩并,积极向镇、中心村集聚,撤并自然村。

鼓励发展农田林网化工程,鼓励发展经济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促进城镇和种植业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限制在基本农田区进行城镇、村庄、采矿、工业等非农业建设,严禁进行可能导致农业污染、破坏土地环境的经营活动。确需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3、 禁止建设区

主要指工业化、城市化的不适宜区,各类生态脆弱区,以及各发展潜力不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条件最差的地区。

包括云溪、百丈潭、东冲、左港、阁壁、龙潭、青山水库,锡山旅游风景区、药姑山旅游风景区、黄龙山旅游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区、县域水资源涵养区,以及黄袍林场等坡度大于25%的水土保持区、生态林地、绿色廊道、行洪通道或区域、地下历史遗存地及山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保留地。

建立基于生态保护价值基础的旅游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内除与人文、自然景观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其他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等各种破坏景观资源行为的发生。

鼓励在水源地植树种草,以净化环境、涵养水源;禁止各类污染源进入城镇水源地保护区,不得向河流湖泊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环境污染物。

不得在水源地及其附近,进行矿产开采及建设大型地上、地下建筑物,以防止地质构造和生态植被遭到破坏。

危丘山地区严禁乱砍滥伐、过度采矿,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和人工草地;不得在大于25°坡地上开垦耕地,现有坡耕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退耕还林还草。

第一章县域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及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条 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1、教育设施规划

优化教育结构,整合优化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小学就近设置,中学向城镇集中的教育格局,提高全县文化教育水平。

2、医疗设施规划

建立完善的县、镇(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一家以上县级医院达道三级医院水平,两家以上县级医院达到二级水平,乡镇卫生院达到一级水平。

3、文化设施规划

构建以中心城区为主干,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文化设施网络,完善县、社区、乡镇和村文化设施体系。规划在中心城区新建县级文化设施,重点建设县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馆、影剧院等;重点乡镇建设综合文化站。

3、体育设施规划

加强县、镇(乡)、村三级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区内建设市级、县级体育活动中心,包括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等各种室内外场馆以及其它服务设施;在重点乡镇建设建设标准化的体育场馆,包括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和游泳馆等各类体育设施;一般乡镇建设小型体育场和不小于600平方米的体育活动场所。

5、社会福利设施规划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农村五保户养老所、敬老院,满足不同层次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第三条 公路规划

1、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为骨架,配合武汉城市圈交通一体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区域网络,以改造提高公路技术等级为重点,加强省际出口公路建设,逐步完善农村公路网建设,全面提高现有公路通车能力。

2、杭瑞高速公路从县域东西向穿过,在城区和北港镇设有高速公路出入口,规划高速公路城区连接线和北港连接线等级均达到二级公路标准。

3、通界高速公路南北向通过县域,在城区南部规划高速公路出入口接106国道,远期预留通界高速公路与南大公路的互通出入口,规划高速公路连接线等级达到二级公路标准。

4、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主骨架构成县域交通主动脉;完善二级公路网络,106国道、南大公路达到二级公路标准,强化中心城市与各城镇间的联系;城区与各建制镇及镇与镇之间的联系道路,通过改造现状道路达到二级公路标准;镇至各行政村和各自然村之间的联系道路达到三、四级公路标准。

第四条 铁路规划

岳阳至九江铁路过境通城县域,有利于提高县域的铁路交通优势,为经济发展提供保证,带动县域沿线城镇的经济、旅游发展和物质交流。

第五条 县域供水规划

规划要求各城镇应尽可能利用城市供水工程统一供水,减少企业自备水源,确需自备水源的企业,水源建议选用地表水,限制地下水的开采。

规划至2030年全县用水标准为:县城人均综合用水指标为400~500升/人•日,副中心镇(石南镇)及重点镇(麦市镇、北港镇、沙堆镇、马港镇)为300-400升/人•日,一般乡镇(五里镇、塘湖镇、大坪乡、四庄乡、关刀镇)为200-300升/人•日。

各城镇供水要求一般就近取水,尽量避免长距离调水,同时要统筹处理上下游取水与排水的关系,合理布局工业,保护水环境尤其是饮用水源地。已经采用长距离供水的工程和水源地规划予以保留,并建议以城镇供水为主,确保城镇发展用水需求,同时做好沿线水库河流的水源保护和水源涵养,保护水源。

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保护境内饮用水源。

第二章 县域综合防灾规划

第六条 县域消防规划

规划近期保留并改善现状消防站, 远期在城区北部、西部及东部新建一级消防站三座。规划石南镇、麦市镇、北港镇、沙堆镇、马港镇各设置1处小型普通消防站。其余乡镇设置义务消防队,并建设消防器材库。消防指挥调度中心位于县城消防站内,规划各乡镇的电信部门至消防指挥调度中心的火警专线及调度专线不应少于2条。

第七条 县域防洪规划

县城按50年一遇设防,其余城镇按20年一遇设防;县域内重要工程,包括县域内的各水库,根据具体蓄水情况,并结合地形,要求按50-100年一遇设防;区域内农田按5~10年一遇设防。

加固水库堤坝,加强水库堤坝的防渗处理,定期对水库堤坝进行检测,防止水库崩堤。

第八条 县域抗震防灾规划

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论进行抗震设防。新建工程必须按国家颁布《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建设。提高农村民房建设的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

规划避震疏散通道主要利用城镇的主次干道及城镇对外交通设施相联系的骨干道路,形成通畅的快速疏散体系。规划管理中要对沿线建筑控制高度和建筑后退距离严格审批,以保证建筑物倒塌后仍能通行。

规划县城城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其余各镇(乡)区避震疏散场所人均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规划的公园、广场、运动场及学校操场是地震时的主要疏散场地,应加以严格保护。

规划全县对生命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修方案,建立防空防灾一体化体系。加强县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第三章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第九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规划确定通城中心城区发展方向为“东进、北拓、西延、南优”。

第十条 规划结构

规划结构为“三心双轴六片区”

  心——城东新区市级公建中心、老城区区级公建中心、城西区级公建中心。

  轴——“玉立—银山大道”+“杭瑞高速公路联络线”复合轴;“解放路”商贸行政文化轴。

六片区——北部工业片区、城西生态居住片区、城西市场物流片区、老城区商贸居住片区、城东文化行政片区、城南休闲游憩片区。

第十一条 居住用地

1、 居住片区规模

1)北部片区:居住用地100.6公顷,人口规模2.6万人,人口毛密度260人/公顷。

2)城西生态片区:居住用地128.3公顷,人口规模3.3万人,人口毛密度260人/公顷。

3)城西市场片区:居住用地32.4公顷,人口规模0.8万人,人口毛密度250人/公顷。

4)隽水河北岸片区:居住用地284.1公顷,人口规模7.5万人,人口毛密度260人/公顷。

5)隽水河南岸片区:居住用地225公顷,人口规模5.9万人,人口毛密度260人/公顷。

6)城东片区:居住用地194.9公顷,人口规模万5.2人,人口毛密度270人/公顷。

7)城南片区:居住用地28.5公顷,人口规模0.7万人,人口毛密度250人/公顷。

2、 居住用地分类

1)一类居住用地保留宝塔花园、秀水花园以及玉立花园等别墅小区。规划少量一类居住用地分布在锡山风景区北麓。一类居住用共26.5公顷。

2)二类居住用地以多层住宅为主,规划居住用地相对集中布置,根据中心城区各片区的具体情况加以调节和优化。二类居住用地共967.3公顷。

3、 居住用地指标

2030 年,中心城区居住用地总面积为993.8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34.8%,人均居住用地为38.2平方米。

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人口达到26万人。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总拥有量约将达到1170万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规划期末居住用地供应总量达到993.8公顷,新增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为332.9公顷。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

1、 布局原则

各片区均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分散布局,与商品房尽可能混合,避免社会阶层空间分异;靠近就业区布置,减少通勤成本;选址在与市中心距离适中的城市新区和城市边缘地区,降低开发成本。

2、 保障性住房的分布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必须予以保证,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0%,即到2030年不少于33公顷。政府应在规划期内补贴安排廉租房建设,各商品房小区可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37.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1.3%。

逐步改善旧城区现状文化设施水平和周边环境。规划城市娱乐设施结合各级商业中心设置,形成商贸娱乐中心。

1) 城东市级文化娱乐中心

规划三处市级文化娱乐中心,位于城东解放路和塘湖路之间,结合县委四大家等行政办公设施、公园绿地设置。

2) 城西区级文娱中心

规划一处区级文化娱乐中心位于城西解放大道和隽西大道交汇处西南,结合隽水河滨河绿地设置,预留远期市级的大型会展、文化设施用地,为通城创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3) 居住区、小区级文化中心

在各片区中心设置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主要安排区级的图书馆、多功能影剧院、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综合性文化活动设施。

2、 教育科研用地

规划教育科研用地94.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3.3%。

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1~1.5 万人设置一所小学,3~5 万人设置一所中学,通城县中心城区共需配套小学约20所、中学8所。

1) 中学

规划保留通城一中(高中)、通城二中(高中)、实验高中(职高)、银山中学(初中)、南门中学(初中)、隽水寄宿学校(初中)、育才中学(初中)、城北中学(初中)。规划中心城区远期共有中学8 所。

2) 小学

现状城区内小学有7 所,分别是:实验小学、隽水小学、南门小学、北门小学、宝塔元小学、东阁小学、育才小学。

根据规范要求,同时考虑通城城市的具体情况,规划保留现状小学,在城北工业园内结合居民点规划一处新的小学。规模达到1.5 万人的新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小学,规模未达到的则与邻近小区共同设置小学。

3)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城区学校现状主要有鄂南职业技术学校、实验职高、党校、县聋哑学校、技校等。优化其他各片区教育科研用地,规划对旧城的教育科研用地进行优化;保留城北现状党校、以及两所较大的职业学校,并按照规划路网进行调整用地边界。

4)科研用地

规划新建城东文教科研区,遵循资源整合、集中为主的原则,对现状教育科研用地进行调整。对现有规模较大的高等教育用地尽量在原有基础进行改造建设,对于用地较小的教育科研用地,逐步迁移至城东片区学府路两侧,逐步形成集教育、科研于一体的城东文教区。

3、 体育用地

规划体育用地24.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0.9%。

在城东片区银山花苑以南新建市级体育中心一处,主要承办各种大型运动会和活动,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

在城西片区、解放路最西端、隽水河北岸新建为其片区人口服务的区级体育中心,作为市级体育中心的补充;

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建设的同时亦应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满足普通群众就近锻炼、健身的需要。考虑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用地选择与绿地充分结合。

4、 医疗卫生用地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20.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0.7%。

1) 保留现状部分医疗卫生单位

保留县医院、中医院、等规模较大的市级医院,保留镇卫生院、妇幼保健站,提高现有医疗卫生设施的配套标准。

2) 配套城西、城北区级医院

城东塘湖路以南已确定老年康复中心项目,集中残疾人康复、老年人护理等多种功能。此外在隽西大道和柳堤路、解放大道交汇处各增加一所区级医院。

3)  建立完善的卫生医疗系统

建设以现代化大型综合医院为核心、专业医院为辅助、防疫保健站为基础的市、区、街道三级卫生医疗系统。

5、 宗教活动场所

保留现状宗教活动场所,共3.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0.1%。

6、 社会福利设施

保留城区原有社会福利设施,坚持建设与挖潜相结合,在充分发挥现有设施功能的同时,逐步进行设施更新,提升配套标准和服务质量。远期在塘湖路最东端南侧新建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院,福利设施用地8.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0.3%。

第四章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规划 

第十四条 禁建区

主要包括河流、通界高速以东的基本农田区和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用地。

该区域除进行原有农村居民点整治改造和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建设外,禁止一切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活动的开展,严禁破坏景观与自然资源,保护耕地,禁止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侵占基本农田进行农村居民点建设。

第十五条 限建区

主要指城西农用地、丘陵植被区以及建成区周边需要控制的生态地区。

该区域除进行农村居民点建设、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限制其它与城市建设相关活动的开展。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因建设需求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经法定程序规定严格审批批准后方可实行。控制农村居民点规模,禁止侵占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适建区

主要指菖蒲港河以西地区,建成区拓展延伸地区。

在该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求,涉及将农田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法定程序规定严格审批批准后方可实行;该区域内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再扩大其规模,应对其合理引导,促进其向城镇型住区集中。

第十七条 已建区

现状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区域。

调整用地结构与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疏散核心区功能,适当疏散人口。

第十八条 绿线规划

1、控制范围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包括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控制措施

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进行绿地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绿线范围内的防护绿带应严格控制,不准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并防止任何侵占破坏防护绿带的行为。

第十九条 蓝线规划

1、蓝线控制范围

蓝线为河流、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具体包括:

河流蓝线控制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控制范围(m)

1

隽水河

堤防工程边线外 10米以上

2

秀水河

堤防工程边线外 10米以上

3

菖蒲港河

堤防工程边线外 10米以上

4

铁柱港河

堤防工程边线外 10米以上

2、蓝线控制要求

在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蓝线的建设行为;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其他对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纳入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

擅自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处罚。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蓝线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黄线规划

1、黄线控制范围

黄线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燃气供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以及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1、 黄线控制要求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并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红线规划

1、红线控制范围

红线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除支路以外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线,以及铁路、码头等交通设施的边界线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距离。

2、红线控制要求

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严禁在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应按相应规划的规定执行。

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红线控制范围内已有建筑,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拆迁。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对红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擅自在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红线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确定,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红线的,应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规划由通城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对本规划进行的修改,应报本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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