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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里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0448 文       号 : 五办发〔2023〕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五里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五里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镇村级工程建设行为,规范集体资金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村级负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通城县关于村级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提示》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五里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五里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村级集体资金、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资金实施的在村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养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结(决)算审计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镇政府分别成立五里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如项目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等;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工程申报立项及业务指导;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管;镇财政所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委会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本村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方可动工建设。 

(二)项目招标。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投标项目书(项目书附后)。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三委会”集体商议,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简易公开招标,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村委会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三委会”自行确定中标队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进入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及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合同签订。所有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建设施工。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和工程预算实施。项目在开工前,应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懂工程建设的村监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督管理小组(成员3—5名),村监会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对项目全程现场监督。如有必要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管。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村委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所在村及时组织承包人、“三委会”、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成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村级工程竣工验收单》,并向群众公开验收结果。

(六)工程决算。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各村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依法审查。因工程项目规模小等原因,各村也可组织村“三委会”和本村懂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组成工程结算组,结算组可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经建设方、施工方签字盖章后确认。工程决算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七)项目资料归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合同协议、结算、竣工验收等资料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程财务支出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各村报帐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付款时要严格审查收款单位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有无工程合同、正规税务发票等。工程款应通过转账结算,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明确的资产台帐,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条 村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补手续、超预算建设等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财政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通城_五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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