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索引号 : 11356029/2017-02545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部门决算
发文机构: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通城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隽政办发【2011】26号文件,县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党建人事股”牌子)
(二)法制宣传股
(三)基层工作股(加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四)律师管理股
(五)法律援助股(加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六)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股
下设11个乡镇司法所。
县公证处,为司法局直属副科级行政单位。
二、工作职能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章,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治县工作,指导乡镇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县“1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监外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及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干警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县国家司法考试。
(七)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八)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构成情况
截止2017年7月底,我局核定行政编制52人。
四、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2016年度部门收入决算说明
2016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640.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40.8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87万元,减少原因是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二)2016年度部门开支决算说明
1、2016年部门决算总支出640.8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428.05万元占总支出66.79%,其他支出212.8万元,占总支出 33.2%;与上年对比减少2.87万元,减少原因是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2、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8.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66.79%。与上年对比减少,减少原因是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四、2016年度“三公”经费开支预算及增减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万元,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使用财政拨款安排0等单位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工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2、2016年本单位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5辆(局机关3辆,司法所2辆,处置报废车辆9辆),无公务用车购置费,运行费2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10.3万元;
3、公务接待决算11万元,包括单位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国外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批次0批次,0人次。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批次、0人次,公务接待比2015年决算增加2.38万元(精准扶贫下乡检查);
4、2016年度无政府采购。
总体对比,2016年“三公”经费开支决算比2015年决算减少7.92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等以外的上级财政部门交办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三)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