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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培育壮大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和完善产业到户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37795 文       号 :

信息分类: 涉农补贴

发文机构: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名       称: 通城县培育壮大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和完善产业到户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壮大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支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增收,促进全县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央、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注册成立或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及录入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的脱贫户、监测户。联农带农方式包括入股分红、土地流转、订单帮扶、产品销售、生产托管、资产租赁、就业务工、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县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和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奖补政策的落实,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管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扶持奖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到户产业奖补

录入国网且已发展产业的脱贫户、监测户。

(二)新型经营主体奖补

1.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3.形成紧密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4.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全面、真实、清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及收支情况。

5.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近2年(注册不满2年,从注册之日起)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不良记录,社会征信记录良好。

6.对获得政府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

7.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节能减排要求。

第三章扶持奖补政策

第五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0.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另奖补300万元创建经费。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及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当年新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组织或新型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示范乡镇,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新型经营主体新建连体温室大棚、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保鲜、加工、烘干、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项目,按行业标准要求实施奖补。

第八条到户产业奖补

脱贫户、监测户利用房前屋后的院落、周围的闲散土地和水域,以家庭为生产和经营单位发展庭院经济,按以下标准奖补。

1.种植食用菌100袋以上,每袋(棒)奖补2元;

2.种植花生、大豆、玉米、薯类等,每亩奖补200元;

3.种植蔬菜、葡萄、猕猴桃、草莓、西瓜及各种花卉苗木等特种经济林果,每亩奖补300元;

4.养殖鸡、鸭、鹅等家禽20羽以上,每羽奖补10元;

5.生猪养殖:育肥猪每头奖补300元,能繁母猪每头奖补1000元,通城“两头乌”育肥猪每头奖补500元,通城“两头乌”能繁母猪每头奖补1500元。

6.养牛每头奖补1000元;

7.养羊2头以上,每头奖补200元;

8.中蜂养殖5箱以上,每箱奖补100元;

9.水产养殖(含特种养殖),每亩奖补300元。

脱贫户发展产业奖补上限为1500元;监测户发展产业奖补上限为2000元。

第九条新型经营主体新发展特色产业奖补

1.新建茶园或改造老茶园3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2000元。新建茶园每亩奖补2000元(其中种苗费1300元由县特产局统一调配优良品种),改造老茶园每亩奖补800元。

2.新建油茶10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500元,每亩奖补1000元(其中种苗费300元由县林业局统一调配优良品种)。

3.新建中药材基地或改造老基地5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500元。一年期药材每亩奖补500元,多年期药材每亩奖补1000元(乔木类药材和栀子每亩奖补400元),套种按80%计补,老基地改造每亩奖补300元。

4.种植优质稻20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4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500元。单季稻每亩奖补100元,双季稻每亩奖补350元(其中300元在双季稻轮作项目中支出)。

5.种植大豆、玉米、花生、红(紫)薯面积5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3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300元,每亩奖补200元。

6.种植油菜面积20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40户,其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500元,每亩奖补150元(油菜轮作试点项目区内不重复奖补)。

7.种植蔬菜连片面积20亩以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其

中脱贫户、监测户不少于30%,户均增收不少于500元,每亩奖补300元。

第十条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

1.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监测户3人(含)以上就业,并签订就业务工协议,发放工资总额10000元以上,按发放脱贫户、监测户工资总额的10%进行奖补,每个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5万元。

2.经营主体当年流转脱贫户、监测户土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发展产业的,按土地流转金总额的20%奖补,每个新型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1万元。

3.经营主体收购(订单生产)、销售县内脱贫户、监测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当年订单收购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按照销售额的5%进行奖补,每个新型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5万元。

农村电商、农家乐销售县内农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按销售额的1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奖补

参加国家级(省外)、省级、市级、县级展销活动,每次每家分别奖补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企业或协会)积极举办农副产品销售活动,对组织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活动的,按参展企业每家1000元标准给组织方进行奖补。

消费帮扶产品供应商,年销售本县特色农副产品100万元以上,按其年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销售本县特色农副产品50万元以上,按其年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1万元。

消费帮扶产品销售专区、专馆,年销售本县特色农副产品种类超过20种(含),销售额300万元以上,按其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补,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3万元;年销售本县特色农副产品种类不少于40种(含),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年其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补,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销售本县特色农副产品种类不少于60种(含),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按其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补,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组织认定、验收、审核和奖补资金兑付。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国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发票抵扣、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加工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等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比例税前加计扣除。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三条建立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需求信息库,对有信贷需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推荐进入“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专项行动计划”。发挥农业担保作用,推进企业和新型农业主体信贷直通车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在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基础上,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保险政策。为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购买“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中央政策性“三农”保险,县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保险费补贴;加大支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力度,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购买茶叶、油茶保险,县财政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补贴保险费的15%和40%。

第十五条将农产品加工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用地。龙头企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施农用地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积极利用点状供地模式,缓解龙头企业发展用地难题。落实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种植养殖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龙头企业合作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四章奖补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及有关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严格按照各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拨付资金、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按照脱贫户、监测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乡镇审核验收、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复核、公示公告等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脱贫户、监测户及新型经营主体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获得扶持的经营主体应当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使用奖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扶持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方式,因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奖补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予以收缴国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个人及经营主体,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取消过渡期内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村工作人员在认定奖补主体、拨付奖补资金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奖补,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实行联农带农增加农民收入,每个经营主体奖补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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