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2023年度“保灾+保价”助农兴农 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2064 文       号 : 隽农组办发〔2023〕7号
信息分类: 涉农补贴
发文机构: 中共通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名       称: 通城县2023年度“保灾+保价”助农兴农 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解决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促进乡村振兴,特制定通城县“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安排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经营、惠民利民、精准帮扶、因地施策”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保险在三农领域的“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和“生产造血器”作用,聚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脱贫产业、以产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创新保险助农兴农工作机制,丰富保险助农兴农产品,为农户量身打造“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巩固拓展全县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二、目标任务
力争“不落一村、不漏一户”,做到“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全覆盖,真正实现“致富路上少风险、小康路上多保障”。
三、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以全县脱贫户和低收入户等临贫易贫群体为保险对象,对种(养、林)产业实行整体打包参加保险,对保险标的提供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的保险保障,全面防范产业面临的各种风险。
(二)保险标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种、养、林木类保险标的。
1、种植类:大豆、花生、蚕豌豆、棉花、小麦、玉米、马铃薯、红薯、蔬菜、瓜果、香菇、香莲、中药材、茶树等农作物(不含水稻等已纳入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性险种的农作物);
2、养殖类:育肥猪、肉牛、马、肉羊、鸡、鸭、鹅、淡水鱼、特种养殖等农产品(不含能繁母猪、养殖规模100头以上育肥猪、小龙虾等纳入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性险种的农产品);
3、林木类:柑橘、板栗、橙树、梨树、樟树等人工经济林(不含纳入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性险种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20000元/户,保险费100元/户,总户数30500户,总保险费305万元。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20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19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及理偿处理
(一)种植类保险(在“保险标的”项下列明的农作物)
1、保险责任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萌芽期) | 1000元/亩×60% |
生长期 | 1000元/亩×80% |
成熟期 | 1000元/亩×100% |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
内涝、暴风、暴雪、雹灾、冻灾、旱灾、火灾、地震,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农作物病虫害原因直接造成种植类农作物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的,或者直接造成温室大棚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按如下方式计算赔偿:
(1)种植类作物保险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面积
×损失率
注:※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二)养殖类保险(在“保险标的”项下列明的农产品)
1、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原因直接造成畜牧养殖类农产品死亡的(以下简称“因灾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直接造成育肥猪、肉牛、肉羊收入损失的(以下简称“因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类的死亡且每次事故24小时(含)内单个池塘保险鱼类(特种鱼类除外)死亡数量大于其实际饲养数量(或额定饲养数量)的10%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他人投毒造成保险鱼类中毒;因连续二十天及以上持续高温超过35℃(不含)湿度超过80%(不含)的反常气候,引起保险鱼类严重缺氧浮头造成泛塘(泛池);由于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直接冲走、流失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按如下方式计算赔偿:
(1)育肥猪保险
发生“因灾保险事故”,育肥猪自20公斤开始理赔,起始赔偿标准为200元/头,每增加20公斤,赔偿标准增加100元,最高赔偿金额以800元/头为限;发生“因价保险事故”,按照价格跌幅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约定价格-实际价格)/约定价格×最高赔偿金额。
(2)肉牛(马)保险
发生“因灾保险事故”,肉牛(马)自50公斤开始理赔,起始赔偿标准为800元/头,每增加50公斤,赔偿标准增加400元,最高赔偿金额以5000元/头为限;发生“因价保险事故”, 按照价格跌幅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约定价格-实际价格)/约定价格×最高赔偿金额。
(3)肉羊保险
发生“因灾保险事故”,肉羊(山羊、湖羊)自10公斤开始理赔,起始赔偿标准为200元/头,每增加5公斤,赔偿标准增加100元,最高赔偿金额以1000元/头为限;发生“因价保险事故”, 按照价格跌幅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约定价格-实际价格)/约定价格×最高赔偿金额。
(4)鸡(鸭、鹅)保险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绝对免赔数量)×每只最高赔偿标准
注:※鸡(鸭、鹅)保险的最高赔偿标准为20元/只;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数量为3只。
(5)淡水鱼保险
赔偿金额=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程度×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注:※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养殖数量) ×100%;
※不同养殖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养殖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1000元/亩×40% |
幼鱼期 | 1000元/亩×60% |
育成期 | 1000元/亩×80% |
成鱼期 | 1000元/亩×100%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30%。
(三)林木类保险(在“保险标的”项下列明的人工经济林品种)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害,干旱原因直接造成林木类人工经济林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按如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面积×损失率
注:※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100%;
※保险林木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1000元/亩×60% |
生长期 | 1000元/亩×80% |
成熟期 | 1000元/亩×100% |
(四)其它农产品保险
其它未在“保险标的”项下列明的种植类、养殖类、林木类的农产品保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与人保财险通城支公司根据对应农产品的属性研究确定方案。
五、实施方式
(一)统一操作方式
在保费标准上,“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采取全县统一费率标准,“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需按照“全县统保、赔款到户”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统一管理渠道
“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由人保财险公司“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相关条款和费率。
(三)统一运营模式
“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的保险费由县财政出资。保险公司按照总保费12%的比例计提运营成本,其余的总保费88%全部用于“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的保险赔偿基金,如发生保险赔偿基金结余的,则结余基金顺延为下一年度“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的保费基金;如保险赔偿基金不足的,则由政府及时注资补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作,明确责任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人保财险公司加强沟通合作,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保险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快速推进保险工作。
对单笔理赔金额5000.00以下的赔案,由人保财险公司本着快捷便利原则,及时赔付。单笔金额5000.00以上的赔案,由县农业农村局或乡村振兴局会同人保财险公司会商后,以公函形式授权人保财险公司赔付。
(二)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服务质量。
县人保财险公司成立专门服务团队,制定专门服务流程,开辟承保、理赔绿色通道,确保承保、理赔时效。继续加大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增加人员、办公设施和理赔车辆的配置,全力保障保险工作需要。县乡村振兴局、县人保财险公司对“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专属产品推动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通报。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
要强化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形式的套取或冒领专项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保障保户合法权益。
(四)强化工作宣传,鼓励特色创新。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人保财险公司建立政策宣传和工作引导机制,确保“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政策家喻户晓,鼓励各地依据产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丰富“保灾+保价”助农兴农双保险产品和方式,满足保户多方面的保险需求,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中共通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