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政征补[2023]1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现状、用途
拟征收土地位于通城县沙堆镇大柱山村(具体四置详见本宗地勘测定界图),总面积0.096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含耕地0.0021公顷),建设用地0.0862公顷,权属为农民集体土地,规划用途拟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综合地价标准为60.6万元/公顷进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根据以上计费标准,加上青苗补偿费,该项目征地总费用5.8356万元。
三、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村集体,由村集体发放。
[社会安置保险]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并将社会保障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四、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