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政征告字[2024]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 塘湖镇塘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对有关事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塘湖镇塘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0.4491 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 塘湖村公共事业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三 项规定,属于 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由 镇政府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