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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三标拌合站、钢筋加工棚)

日期:2024-10-28 09:38 字号:

湖北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三标拌合站、钢筋加工棚)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三标拌合站、钢筋加工棚)使用通城县长冲村土地,面积为2.595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项目三标拌合站、钢筋加工棚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期限为4年,从2024118日至2028117日止。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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