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自然资规临用〔2025〕2号
通城县隽清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湖北省通城县引青济隽工程临时用地(便道、生活用房、弃渣场)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湖北省通城县引青济隽工程临时用地(便道、生活用房、弃渣场),使用通城县隽水镇利和村、沙堆镇大柱山村、四庄乡向家村、寺背村、清水村、纸棚村土地,用地总面积为6.7317公顷,其中:农用地6.6654公顷、建设用地0.0663,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湖北省通城县引青济隽工程临时施工便道、生活用房、弃渣场。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至2028年12月30日止。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