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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3829 文       号 :

信息分类: 城乡规划

发文机构: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关于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的批复

隽自然资规临用202400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通城至修水高速公路(湖北段)临时用地(二标拌合站)使用通城县沙堆镇港背村土地,用地总面积为3.278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拌合站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期限2028年131日止。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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