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4〕1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03083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咸环隽罚字〔2024〕1号
古X尚新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4X6GE402
住 所:通城县X水镇玉立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郭X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和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委托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物质导热油炉(型号:YLW—7000MA)废气排放进行了采样,并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3092512),《检测报告》显示锅炉废气排放颗粒物折算值为106mg/m3、氮氧化物折算值为358mg/m3,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12倍,0.19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30日我局现场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勘察照片9张)和2023年12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环评批复(文号:咸环隽审字〔2022〕45号)1份。2023年10月7日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3092512),含送达回执)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和表34-1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00017113790010002
地 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