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4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2797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X邦X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X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X21222MA7GFA2A8U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反应釜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4月3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照片证据7张,现场堪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反应釜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
3.2024年5月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受委托人毛辉桢)1份,证明你单位反应釜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开工建设情况。
4.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湖北美邦感光高分子电子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隽审字20221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的环评批复中无反应釜建设项目内容。
5.2024年4月30日我局综合股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13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反应釜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你单位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00017113790010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